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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印刷协会章程
(1992年11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大连市印刷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连市印刷工作者、印刷企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印刷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印协”的指导。其活动区域为大连市境内。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倡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和优良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百家齐放”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引导全市印刷工作者面向现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印刷法规、科学地管理好印刷企业,为我市发展我国印刷事业,振兴褡大连印刷工业,把我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城市,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律、和法规,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管好印刷行业。
二、积极组织全市印刷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有关生产、技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研成果,组织对重点课题的调查和研究成果,组织对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及公关。
三、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讲座,在印刷从业人员中普及和提高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科学和知识,努力培养各类印刷专业人才。
四、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印刷界的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印刷团体和印刷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对发展我市印刷工作中的重要科学技术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编印《大连印刷》简报。
七、维护印刷工作者的真但权益,经常向当和政府行政部门反映会员及印刷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印刷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体户)两种,凡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打印等印刷业务单位及业户,承认本章程,可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基建议权。
三、选派代表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刊物和资料。
五、根据印刷科技发展的要求,有权建议举办学习班和技术讲座。
六、遵守协会章程。
七、执行协会的协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八、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议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推选代表,以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修改本协会章程。修改程序为:由会员代表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呈报会员代表大会以半数以上通过后执行。
四、选举产生本协会新的理事会。
五、讨论通过各项提案。
第九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平均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协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四、奖励和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五、处理协会的重大问题。
六、召开下界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协会工作,向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可连任。对全市印刷印刷事业贡献较大者经理事会决定可选聘为顾问或名义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理事会职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1-3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配专兼职干部1-2人办理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市新闻出版局。
第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会员汇费;协会举办的各项事业收入;个人与事业单位、团体捐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并报请市有关部门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本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终止,有会员代表提出终止意见,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呈报会员代表大会,以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后有效。其善后事宜由市新闻出版局监督处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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