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质量管理五条新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日出台了五条措施,对质量管理做出了新规定: 1.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为不“不合格”的产品,应当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牌”警告。 2.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实施压产、停产等方式进行整改,限期完成。 3.企业整改后,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要免去厂长职务;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由工商部门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 4.对质量问题影响较大,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 5.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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